6月21日,新鄉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了《新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調整歸集、貸款業務有關政策的通知》,其中對公積金異地貸款、商轉公、二手房公積金等業務辦理進行了部分調整,新規將于2016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。具體內容如下:
新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
關于調整歸集、貸款業務有關政策的通知
各縣(市)區人民政府,市人民政府各部門,有關單位:
為進一步加大住房公積金管理力度,規范單位繳存及職工貸款行為,確保住房公積金的安全使用,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,決定對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、變更及職工貸款業務有關政策進行調整,現通知如下:
一、單位在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、人員變更增加時要求確保人員信息的真實性,并按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要求提供相關輔助證明材料。
二、在保證借款人基本生活費用的前提下,月還款額與繳存工資基數比上限控制在50%。
三、申請異地貸款的職工,除符合《新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〈新鄉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異地貸款的實施細則〉的通知》(新公積金管〔2015〕3號)文件規定外,還應提供社保繳費情況證明,繳交社保單位要求與繳存公積金單位一致。
四、辦理“商轉公”、“二手房”貸款的職工,應在規定的有效時間內申請辦理,過期不予受理。“商轉公”貸款自商業個人住房貸款結清之日算起,2個月內有效。“二手房”貸款自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繳款書》之日算起,2個月內有效;二手房價款參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繳款書》計稅金額和《房屋買賣契約》中的成交價格,二者取低。
五、以上政策調整內容自2016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。
以上內容所涉及的具體業務流程、有效辦理時限、應提供的證明材料等,由新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制定。
2016年6月21日